浙江省紹興市新昌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二部刑訴〔2020〕108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01271970********,漢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新昌縣**街道**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新昌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新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從寬法律制度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時4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浙D12****的小型普通客車,途經(jīng)新昌縣鼓山中路與石城路路口處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現(xiàn)場呼氣酒精檢測,含量為154mg/100ml。同日提取其血樣,經(jīng)紹興文理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測,陳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7mg/ml。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陳某某經(jīng)傳喚歸案。歸案后,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實,并接受刑事處罰。同日,紹興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因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作出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的處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浙D12****的小型普通客車;
2.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駕駛證復(fù)印件、機動車和駕駛?cè)诵畔⒉樵儐巍娭拼胧{證、委托鑒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罪認罰材料;
3.證人證言:證人俞肖恩的證言及歸案經(jīng)過;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呼出氣體酒精測試單、司法鑒定意見書;
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提取血樣登記表;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執(zhí)法視頻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歸案后,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故對其應(yī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仟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昌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張莉
2020年6月16日
附:
1、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谧√帲?/span>
2、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3、移送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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