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102211960********,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在本市閔行區(qū)**鎮(zhèn)**村**號。2009 年5月12日因賭博行為由上海市公安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2010年6月11日因賭博行為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處勞動教養(yǎng)一年。2018年5月10日因賭博行為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處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2018年7月16日因涉嫌合同詐騙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7月3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合同詐騙罪,于2018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5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經(jīng)動遷獲得本市閔行區(qū)11-06(10)號603室及11-06(20)號1101室房產(chǎn),建筑面積分別為80.07平方米及119.42平方米。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陳某某與朱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上述閔行區(qū)11-06(10)號603室以人民幣72萬元出售給朱某某,后朱某某繳付上述款項。2016年11月,被告人陳某某以標的房產(chǎn)不存在、三年內不能上市交易等為由,向閔行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上述合同。因訴前調解不成,閔行區(qū)人民法院遂于2017年8月22日判決駁回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期間被告人陳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隱瞞該房屋已出售的真相,再次以人民幣240萬元將房產(chǎn)出售給被害人金某甲夫婦,并簽訂《動遷安置房預售合同》,從而騙取房款共計人民幣200萬元。
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陳某某經(jīng)公安機關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被害人金某甲、鄭某某的陳述、證人武某某的證言證實,金某甲夫婦在向被告人陳某某購買房產(chǎn)過程中被騙房款。
2、《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居住房屋補償協(xié)議》及《房屋補償安置結算清單》、《房屋買賣合同》、《民事判決書》及證人朱某某、金某乙的證言證實,陳某某在2013年獲得兩套動遷房產(chǎn),后于2014年1月將其中一套出售給朱某某,但因被告人陳某某意欲再次出售給他人,雙方發(fā)生訴訟,后法院于2017年8月判決確認雙方的買賣協(xié)議。
3、《動遷安置房預售合同》、《個人借款合同》、《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動遷安置房預租賃合同》、《售房承諾書》及相關收條、銀行賬戶交易明細等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將已出售給朱某某的房產(chǎn)再次出售給被害人金某甲夫婦,并陸續(xù)收取房款共計人民幣200萬元。
4、《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相關查詢記錄證實,被告人陳某某曾因賭博行為被多次處罰的情況。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證實,被告人陳某某系主動到案。
5、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證實,其將房產(chǎn)出售給朱某某后再次出售給金某甲夫婦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且在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款項后逃匿,屬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葉 萍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某某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qū)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
3、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xù)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chǎn)后逃匿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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