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檢刑訴〔2020〕14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0261970********,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縣**鎮(zhèn),住南江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2020年3月19日被南江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18時許,南江縣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民警在南江縣**鎮(zhèn)**村**社調查袁某某毆打張某某的案件時,被告人陳某某辱罵并以暴力威脅勘查現(xiàn)場的民警談某某,阻礙民警執(zhí)法。處警民警依法傳喚陳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當警車行至南江縣**鎮(zhèn)**村趙某某房屋前村道路時,陳某某用腳踹擊正在駕駛警車的民警談某某及警車換檔桿,迫使民警緊急停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戶籍證明、受案登記表等書證;證人方某某、萬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辨認、現(xiàn)場勘查筆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拘役3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巨茂成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住南江縣**鎮(zhèn)**村**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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