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6231990********,漢族,大學本科,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縣**鎮(zhèn)**村**組,現(xiàn)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qū)**路**號**棟**單元**樓**號。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本院以其涉嫌販賣毒品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其管理、控制的成都市青羊區(qū)**路**號**棟**單元**號家中容留劉某甲、劉某乙、周某某、楊某某(該四人均已被行政處罰)等吸毒人員吸食冰毒。同時在房內查獲自制吸毒工具兩套(內均含液體,經鑒定,均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鑒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容留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場所內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青羊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劉建立
2020年1月17日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光盤貳張;
3、提訊證壹張,換押證壹張,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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