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第三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三區(qū)檢二部刑訴〔2020〕Z259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728198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系東莞市**智慧有限公司倉庫管理員,戶籍所在地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同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陳某某與吸毒人員溫某乙、江某某、溫某甲、徐某某商量吸食冰毒,由陳某某、溫某乙共同出資500元給徐某某去購買冰毒,后陳某某等五人一起到陳某某位于東莞市塘廈鎮(zhèn)清湖頭龍?zhí)锫?5號204室的住處,經徐某某制作吸毒工具后,五人以“追龍”的形式吸食冰毒。溫某乙等四人吸食冰毒完后離開上述204房。同年6月5日,陳某某被抓獲歸案。經廣東正航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某某的毛發(fā)檢測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現(xiàn)場勘查材料,廣東正航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溫某乙等證人的證言及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無視國法,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某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陳某某判處七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檢察員:何元妍?
?????????????????? ?????2020年9月27日
(本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宗三冊及檢察卷宗一冊。
3、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獨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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