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05831982********,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qū),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汕頭市澄海區(qū)**街道**號。因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被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17日開始,被告人陳某某伙同同案人馮某某、景某某(均已判決)、“海生”(另案處理)等人在位于澄海區(qū)廣益街道某某大酒店六、七樓棋牌室開設房間,提供撲克牌作為賭具,招引參賭人員到房間以撲克牌賭“三公”方式進行賭博,從中抽水獲利。陳某某以每天人民幣200元雇用同案人陳某乙(已判決)到賭場幫忙發(fā)撲克牌、抽水、看場幫忙,以每天人民幣200元雇用罪犯陳某丙(已判決)到賭場幫忙看管賭具撲克牌及看場。2018年1月28日22時許,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廣益派出所民警根據(jù)舉報線索對廣益街道某某大酒店七樓715棋牌室進行查處,現(xiàn)場抓獲涉同案人馮某某、景某某、陳某丙、陳某乙及參與賭博的違法人員何某林、甘某某、林某張、張某華、梁某某、仇某某、陳某丁、劉某甲、零某華、梅某某、聶某某、呂某某、黎某某、楊某某(均作行政處罰)等十四人,查獲賭資人民幣44100元,賭具撲克牌11副。
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被抓獲到案。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如下:
1證人何某林、甘某某、林某張、張某華、梁某某、仇某某、陳某丁、劉某甲、零某華、梅某某、聶某某、呂某某、黎某某、楊某某、秦某某、張某金、劉某乙、李某某的證言;
2同案人景某某、馮某某、陳某乙、陳某丙的供述;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
4、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的贓物及照片;
5、汕頭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及刑事案件現(xiàn)場照片;
6、其他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開設賭場供人賭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澄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翁曉環(huán)
2020年1月15日
附注事項: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澄海區(qū)看守所;
2、《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偵查卷宗四某某。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