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74********,漢族,小學文化,無職業(yè),住德惠市**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1241970********,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縣**鄉(xiāng)***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8日15時許,李某某(已判刑)駕車載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在經過萬寶鎮(zhèn)曾家村路口時,路遇被害人郭某某(精神病患者)在路上攔車,三人下車查看情況時與被害人郭某某發(fā)生沖突。被告人張某某、陳某某與李某某一起追打被害人,李某某用臂力器將郭某某頭面部打傷。經德惠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郭某某身體損傷,已構成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到案經過、戶籍證明;
2.??害人郭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德惠市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王志清
附:
1.??被告人陳某某、張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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