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86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81978********,漢族,初中肄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駐馬店市新蔡縣,住河南省新蔡縣**鄉(xiāng)**村**莊**組。因涉嫌犯有搶劫罪,于1999年6月10日經(jīng)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外逃),于2019年12月5日被新蔡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搶劫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新蔡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新蔡縣公安局于2020年2月22日補查重報;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經(jīng)檢察長同意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至2020年4月6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第二次退回新蔡縣公安局補充偵查,新蔡縣公安局于2020年4月26日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8月19日夜,新蔡縣化莊鄉(xiāng)居民林某某(另案處理)將澳門居民岑某某、廣東省中山市居民周某某從廣東騙至新蔡縣后,林某某和陳某乙(另案處理)、陳某丙(另案處理)、陳某?。戆柑幚恚┘氨桓嫒岁惸臣最A謀搶劫。林某某指使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及被告人陳某甲隱藏在**鄉(xiāng)**街西約**處的莊稼地里,待林某某將岑某某、周某某領到該處時,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及被告人陳某甲上前攔截,持鐮刀、木棍等兇器相威脅,當場搶走岑某某、周某某人民幣6600元錢及手表一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新刑少初字第33號、(2006)新刑初字第007號、(1999)新刑初字第103號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戊、陳某戌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岑某某、周某某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供述、同案犯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林某某的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當場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陳某甲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對指控的犯罪沒有異議,接受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檢察官:管軍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新蔡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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