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昆檢一部刑訴〔2020〕1545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3522281990********,漢族,本科文化,原系蘇州**有限公司出納,戶籍地福建省屏南縣**鎮(zhèn)**路**號(暫住昆山市**鎮(zhèn)**家園**棟**室)。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轉取保候審,2020年9月9日經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某某,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和被害單位蘇州**有限公司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14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利用擔任蘇州**有限公司出納的職務便利,采用收取貨款不入賬等方式挪用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累計挪用公司資金人民幣168542元。2019年11月案發(fā)后歸還公司32000元,另以工資及報銷費用2907.8元充抵挪用資金的數額,余款人民幣133634.2元超過三個月未歸還。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公司領導陪同下,主動至昆山市公安局周市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勞動合同、財務資料、轉賬記錄等;
2、證人劉某某、朱某某、羅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133634.2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徐忠義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昆山市**鎮(zhèn)**家園**棟**室。?
2、全部案卷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