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公訴刑訴〔2016〕39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128241981********,漢族,中專畢業(yè),2014年8月任西平縣**建材有限公司**,職責聯(lián)系業(yè)務、商砼銷售、催收貨款及車隊管理工作,住西平縣**隊對面**小區(qū)(戶籍所在地西平縣**鎮(zhèn)**家屬樓**樓)。因涉嫌挪用資金罪,2016年7月10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3日被西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駐馬店市西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利用擔任西平縣**建材有限公司**,負責聯(lián)系業(yè)務、商砼銷售、催收貨款和車隊管理的職務便利,采取收賬不入賬的方法,將從西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領取的85686元商混款挪作他用。
2、2015年6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利用任西平縣**建材有限公司**,負責聯(lián)系業(yè)務、商砼銷售、催收貨款和車隊管理的職務便利,采取收賬不入賬的方法,將從“西平縣**項目第**標段”領取的于某某支付的13萬元商混款挪作他用。
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陳某某將所挪用款項退還給西平縣**建材有限公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交易明細、情況說明、諒解書等;2.證人徐某甲、于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徐某乙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利用其擔任西平縣**建材有限公司**的職務便利,采取收賬不入賬的方式,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歸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娜
檢??察??員:張??如
2016年8月31日
附: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住西平縣**隊對面**小區(qū)。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228頁。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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