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佛三檢刑訴〔2020〕9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6831978********,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經商,戶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區(qū)**街道**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2020年1月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和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與被害人朱某某因車輛停放阻礙出入的問題,在佛山市三水區(qū)西南街道**街**巷**座樓下發(fā)生口角及推搡,隨后被告人陳某某使用拳頭毆打被害人朱某某,導致被害人朱某某眼部受傷。經鑒定,被害人朱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事后,被告人陳某某將車輛停放至別處后回到現場,明知他人報警而留在現場等候處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蔡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5.鑒定意見;6.勘驗、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20年3月25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佛山市三水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廖 玄
檢察官助理:汪煥華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三水區(qū)看守所;
2.卷宗二冊、光盤二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認罪認罰具結書及認罪認罰從寬證據清單各一份、量刑建議書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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