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公一刑訴〔2019〕216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01121987********,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住云南省昆明市五華區(qū)**村**號。因打人,于2008年11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10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人民幣500元。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19年10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本市五華區(qū)**路****酒吧門口,因瑣事與被害人王某某發(fā)生糾紛,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某用電動車U型鎖毆打被害人王某某面部致受傷。經(jīng)鑒定,被害人王某某傷情為輕傷二級。
2019年10月1日2時15分許,被害人王某某撥打110報警,被告人陳某某未逃離現(xiàn)場,后被民警抓獲。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電動車U型鎖;2.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陳述;4.證人證言:證人周某某等9人的證言;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瑩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電子光碟壹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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