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區(qū)檢刑案二刑訴〔2020〕28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011973********,布依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住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鎮(zhèn)**村。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4年5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7月22日被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1月21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1月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2月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3年7月21日16時許,陳某甲(已判刑)在西某某舊州鎮(zhèn)場壩與陶某某發(fā)生口角并抓扯,后陳某某打電話邀約被告人陳某某、陳某乙(已判刑)等人到舊州場壩,與陶某某邀約的人發(fā)生打斗。被告人陳某某、陳某甲持刀殺傷被害人金某甲、金某乙、詹某某、張某某。經(jīng)法醫(yī)鑒定,金某甲、金某乙、詹某某傷情為輕傷,張某某傷情為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扣押清單等;2.證人證言:證人陶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金某甲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應他人邀約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登鳳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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