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瀏檢公訴刑訴〔2020〕309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1811972********,漢族,湖南省瀏陽市人,初中文化,務農(nóng),住湖南省瀏陽市**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敲詐勒索犯罪,2019年12月5日被瀏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瀏陽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瀏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實不清,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瀏陽市公安局補充偵查完畢后,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間,因案情復雜,分別于2020年2月21日、5月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害人李某丙(浙江省臺州市人)、朱某某(本市城區(qū)居民)準備租用本市**鎮(zhèn)**村**組、**組、**組、**組、**組的水田用于養(yǎng)殖龍蝦,在進行實地考察時,被告人陳某某(**鎮(zhèn)**村村民)路過,見狀便對李某丙、朱某某等人稱,其打算租用該地塊,已經(jīng)做了鄉(xiāng)村旅游的項目設計,設計費是20萬元,不準李某丙、朱某某租用。之后,被告人陳某某打電話給朱某某,要求朱某某必須支付設計費給其,否則別想租地養(yǎng)龍蝦。2018年6月5日,**組、**組、**組、**組、**組的村民來到竹聯(lián)村村委會,準備與李某丙、朱某某簽訂租地合同。被告人陳某某上前阻撓、吵鬧,稱其已經(jīng)花了十幾萬元的設計費,如果朱某某不支付設計費給其,就不要想順利養(yǎng)殖龍蝦,其住水系上游,如果水質(zhì)出了問題,導致死了龍蝦,不要怪他。當日,李某丙、朱某某因擔心養(yǎng)龍蝦后被被告人陳某某破壞水質(zhì),未與村民簽訂合同。之后,李某丙、朱某某為解決此事,找到本市**煙花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某甲從中調(diào)解,在彭某甲調(diào)解下,被告人陳某某要求支付的設計費降至5萬元,李某丙、朱某某擔心被告人陳某某日后破壞龍蝦養(yǎng)殖,只好同意支付5萬元給被告人陳某某。2018年6月8日,李某丙、朱某某在**附近,支付了5萬元現(xiàn)金給被告人陳某某。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陳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后,被告人陳某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家屬與被害人李某丙、朱某某達成了調(diào)解協(xié)議,賠償被害人李某丙、朱某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5萬元(已支付1.5萬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丙、朱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①接報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歸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值班日志、調(diào)解協(xié)議、諒解書、收條等書證;②證人張某某、彭某甲、彭某乙、李某甲、馮某某、彭某丙、李某乙、湯某甲、彭某丁、孔某甲、劉某某、翁某某、楊某某、吳某某、徐某某、湯某乙、孔某乙證言;③被害人李某丙、朱某某陳述;④被告人陳某某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方法,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系自首,且系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賠償了被害人部分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陳某某判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陳某某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瀏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金振
檢察官助理:陳玉
2020年5月18日
附:一、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瀏陽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冊、《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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