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路檢一部刑訴〔2020〕865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03241995********,漢族,文化程度高中,無業(yè),家住浙江省溫州市**縣**鎮(zhèn)**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臺州市公安局路橋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陳某某趁借住在本區(qū)路橋街道南**大道**弄**號二樓北面被害人劉某某房間之便利,趁劉某某熟睡之際,竊取劉某某支付寶內8000元和光大銀行信用卡內5000元(其中3000元轉回至劉某某支付寶賬戶)。
2、2020年4月28日下午,在本區(qū)路橋街道夜市東門,被告人陳某某趁保管被害人劉某某手機之便利,竊取劉某某光大銀行信用卡內6000元(其中5000元轉回至劉某某支付寶賬戶)。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陳某某明知劉某某報案仍在現(xiàn)場等候并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在當日將11000元退還給被害人劉某某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銀行交易明細、轉賬記錄、手機截圖、諒解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魏某某的證言,抓獲經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盜竊罪。被告人陳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臺州市路橋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徐玲麗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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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及《量刑建議書》各壹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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