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來檢公訴刑訴〔2020〕6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來安縣,身份證號碼3411221964********,漢族,高中文化,無業(yè),住安徽省來安縣**鎮(zhèn)**花園**棟**室(戶籍所在地安徽省來安縣**鎮(zhèn)**街**號**幢**室)。被告人陳某某曾因盜竊,于2016年10月24日被來安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處罰款八百元。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來安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來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騎電瓶車至來安縣**鎮(zhèn)**社區(qū)西側張某某家,敲門發(fā)現(xiàn)張某某家中無人后,便翻墻進入張某某家院內,盜走張某某家客廳外晾曬的重5.75千克咸香腸、5.65千克三只咸雞、9.9千克四只咸鴨后逃離現(xiàn)場。次日凌晨,被告人陳某某將盜來的咸貨退還放在張某某家門前。經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證:被盜咸香腸、三只咸雞、四只咸鴨價值共計人民幣1447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并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了被害人張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過、破案經過、諒解書等。
2.證人黃某某、孫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張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供述和辯解。
5.鑒定意見:來安縣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
6.勘驗、辨認、檢查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447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屬于自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退回被盜財物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拘役三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至三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來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盧豪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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