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00102199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重慶市涪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3月18日被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重慶市涪陵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2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拾得被害人羅某甲手機并成功解鎖。2月4日至2月6日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利用被害人羅某甲手機相冊內的身份證照片將其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密碼篡改后,通過微信轉賬、QQ轉賬的形式盜走被害人羅某甲銀行卡內人民幣28758.96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抓獲經(jīng)過、銀行流水等書證;
2.證人羅某乙、楊某某、程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羅某甲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辨認、指認筆錄;
6.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 致
檢 察 官:范莉莉
檢察官助理:朱麗穎
附:
1.被告人陳某某取保候審于重慶市涪陵區(qū)**鎮(zhèn)**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781514****。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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