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牟檢一部刑訴〔2020〕150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彝族,1991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楚雄市人,居民身份證號碼5323011991********,小學(xué)文化,農(nóng)民,家住楚雄市**鎮(zhèn)**村委**街村**號。2011年2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6月2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2020年6月15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經(jīng)本院批準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11月19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陳某某到牟某某**鎮(zhèn)**小區(qū)**棟**單元**室,盜竊周某某一部iphone6plus手機、一個銀碗、一副銀筷子。經(jīng)鑒定,被盜手機價格為67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及抓獲經(jīng)過,證實本案來源及被告人到案過程;2.戶口證明,證實陳某某已達刑事責任年齡;3.被害人陳述,證實被盜物品情況;4.價格認定結(jié)論,證實被盜物品價格;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及照片,證實被盜現(xiàn)場概貌;6.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對盜竊事實供認不諱。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陳某某屬累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滕少順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光盤6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1份
_4.起訴書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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