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萬檢刑訴〔2020〕225號
被告人陳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4021971********,漢族,中專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梧州市萬某某**路**巷**號**房。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梧州市公安局萬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萬某某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26日21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去到梧州市萬某某**路**號大參林藥房,趁店員不注意,將店內的一盒坤泰膠囊(價值95元)、兩盒定坤丹(共價值390元)盜走。
2、2020年7月13日21時30分,被告人陳某某去到梧州市萬某某**路**號大參林藥房,趁店員不注意,將店內的一盒坤泰膠囊(價值95元)盜走。
3、2020年8月17日23時20分,被告人陳某某去到梧州市萬某某**路**大廈**鋪“**靚湯”內,趁無人注意,將被害人黎某某在店內正在充電的一部Iphone 7plus手機(價值人民幣1390元)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害人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5.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梧州市萬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迪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現羈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