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紹柯檢一刑訴〔2020〕86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2229199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福建省壽寧縣**鄉(xiāng)**村**號。2017年3月3日因無證駕駛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紹興市公安局柯某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陳某某到紹興市柯某區(qū)**街道**村**有限公司內,多次利用葉某某放在電箱上的鑰匙進入葉某某的倉庫,累計竊得黃豆107袋(每袋重60公斤)。經價格認定,被竊黃豆價值人民幣321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已退賠葉某某人民幣18000元及豆腐干1000斤(價值3000元),并獲得了葉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微信、支付寶截圖、調取證據清單、發(fā)還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諒解書、價格認定書、人口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
2、證人證言:歸案經過;
3、被害人葉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筆錄:勘驗筆錄、刑事檢查筆錄、被告人陳某某的辨認筆錄、被害人葉某某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紹興市柯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嚴一鳴
檢察官助理:王鑫豐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紹興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3、移送物品詳見清單;
4、《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