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都檢一部刑訴〔2020〕28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27011975********,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宜都市,戶籍所在地宜都市**街道辦事處**號,住宜都市**街道辦事處**小區(qū)**棟**單元**室。因盜竊,于2019年1月5日被宜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宜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宜都市公安局執(zhí)行,經本院決定,于2020年4月4日取保候審。
本案由宜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案情復雜,2020年4月7日,經依法批準,本案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先后在宜都市陸城北山超市、中百倉儲等地盜竊他人財物共計3984.34元用于購買毒品吸食、賭博等日常消費。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1月2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宜都市**街辦**路處,將被害人楊某某放置于面包車內一部OPPOA5手機盜走,并將該手機微信內的396元用于****。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799.85元。
2.2019年12月2日19時50分許,被告人陳某某在宜都市**街辦**路**超市內,將被害人李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內的一部亮黑色紅米note7手機盜走。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612.61元。
3.2019年11月24日中午1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宜都市**街辦**大道**廣場附近,將被害人張某某放置在三輪電動車車簍內的一部藍色vivoZ3i手機盜走。經鑒定,被盜手機價值639.88元。
4.2019年3月7日,被告人陳某某在宜都市**城附近,將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黑色本田牌彎梁摩托車(車牌號鄂E****2)盜走。經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1536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王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張某某、曹某某、楊某某的陳述;4.現(xiàn)場勘驗筆錄;5.光盤等視頻資料;6.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盜竊他人財物價值共計3984.34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高武松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湖北省宜都市陸城街道辦事處**小區(qū)*棟*單元**室,電話號碼173717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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