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花檢公訴刑訴〔2020〕305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227301999********,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龍里縣**鎮(zhèn)**村**組,捕前無固定住址,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決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4月1日補查重報。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8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貴陽市花溪區(qū)**包廂內趁客人熟睡之機,將客人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蘋果X手機盜走,經花溪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涉案手機價值4298元人民幣。案發(fā)后,偵查人員從被告人陳某某身上將涉案手機搜出并依法扣押,現已發(fā)還給失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1)被告人戶籍信息;(2)抓獲經過;(3)前科情況說明;2.證人高某某證言;3.被害人李某某陳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涉案物品價格認定結論書;6.現場辨認筆錄;7.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和扣押清單。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貴州省貴陽市花溪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杭進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現關押于花溪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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