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公訴刑訴〔2020〕11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922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河北省滄州市青縣,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鎮(zhèn)**村,因涉嫌犯有詐騙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青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8月1日被青縣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12月31日,被告人謝某某(在逃)伙同陳某某虛構(gòu)事實,以給劉某甲辦貸款為名,騙取劉某甲信任,讓劉某甲購買君馬牌汽車一輛,后將該車騙走,該車價值128900元人民幣。
2.2018年12月7日、28日,被告人謝某某(在逃)伙同陳某某以許諾給張某某一萬元好處費為名,讓張某某分期貸款分別購買了一輛君馬牌和一輛野馬牌汽車,后將兩輛汽車騙走,君馬牌汽車價值128900元人民幣,野馬牌汽車價值115800元人民幣。
3.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謝某某(在逃)伙同陳某某虛構(gòu)事實,以給王某某辦理貸款為名,騙取王某某信任,讓王某某分期貸款購買君馬牌汽車一輛,后將該車騙走,該車價值128900元人民幣。
4.2018年1月8日,被告人謝某某(在逃)伙同陳某某虛構(gòu)事實,以給劉某乙辦理貸款為名,騙取劉某乙信任,讓劉某乙分期貸款購買君馬牌汽車一輛,后將該車騙走,該車價值128900元人民幣。
5.2018年1月20日,被告人謝某某(在逃)伙同陳某某虛構(gòu)事實,以給宋某某辦理貸款為名,騙取宋某某信任,讓宋某某分期貸款購買長安牌汽車一輛,后將該車騙走,該車價值1338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璇
(院?。?/span>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青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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