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陳某某在與吸毒人員王某某聯系好購買毒品的事情,收到王某某一百元微信轉賬后,坐車前往西昌市寧遠橋附近購買了海洛因。當日中午12時許,派出所民警在西昌市馬道鎮(zhèn)鐵路二小抓獲吸毒人員王某某及販賣毒品人員陳某某,現場從吸毒人員王某某手中搜出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經稱重毛重0.3克,凈重0.2克。經涼山州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對白色可疑物進行鑒定,白色可疑物中檢出海洛因。
被告人陳某某對自己販賣毒品的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書證;2.證人證言;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勘驗、檢查等筆錄;8.視聽資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軍
2018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起訴書10份,主要證據目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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