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鼓檢訴刑訴〔2019〕1396號
被告人陳建勝,男,1954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1061954********,漢族,大專文化,江蘇**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經理,住南京市鼓樓區(qū)**村**號**棟**室。被告人陳建勝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經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建勝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陳建勝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建勝,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9年8月15日、2019年10月30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補充偵查,該分局分別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7月30日、2019年10月15日本案依法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各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9月至2018年間,被告人陳建勝作為江蘇**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在本市鼓樓區(qū)以該公司名義,對外承諾支付年息11%至24%作為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經審計,被告人陳建勝先后向103人非法吸收資金合計人民幣2700余萬元。至案發(fā)時,造成103人實際損失共計人民幣2300余萬元。
2019年3月29日,被告人陳建勝在本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發(fā)、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集資參與人提供的報案材料,《關于投資理財業(yè)務的調整通知》、《客戶介紹獎勵辦法》等書證;
2.證人趙某某、王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等人,集資參與人吉某某、季某某、楊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建勝的供述和辯解;
4.搜查筆錄等筆錄;
5.專項審計報告。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建勝擾亂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楊媛
助理檢察員:劉瑩
2018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陳建勝現羈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量刑建議書一份;
3.全部案卷材料二十一冊及專項審計報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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