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檢公訴刑訴〔2020〕232號
被告人陳某某,曾用名無,綽號無,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0311976********,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陽市廣漢市,住四川省**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經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決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9年11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06日18時許,西山分局金牛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陳某某租住的昆明市盤龍區(qū)**村**號**樓房間內的茶幾上、書桌上、保險柜內共查獲毒品小馬可疑物兩包(經稱量,凈重分別為:6.99克、0.39克)和毒品冰毒可疑物四包(經稱量,凈重分別為:4.67克、1.60克、1.55克、0.02克),共計15.22克。經鑒定,所查獲的毒品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抓獲經過;2.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3.證人包某某的陳述;4.鑒定意見:毒品成分鑒定;5.?辨認筆錄:作案現場辨認;6.現場毒品搜查、提取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毒品封存、稱量等筆錄;?7.?現場檢測報告;8.其他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艦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于西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4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