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商梁檢一部刑訴〔2020〕173號
被告人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14031990********,漢族,初中畢業(yè),無業(yè),戶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qū)新城辦事處香君東路北側銀河小區(qū)。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年12月31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派出所(偵查機關)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涉嫌詐騙罪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至2019年11月份期間,被告人陳*虛構可以將集體土地證變更國有土地證和幫助辦理拆遷補償款的事實,被害人趙**基于其和陳*是鄰居關系便對陳*的話信以為真,趙**分20余次向陳*支付約130000元的辦事費用,后被陳*揮霍殆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有關書證;2、證人曹*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趙**陳述;4、被告人陳*供述。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梁園區(qū)法院
檢察員:杜書學
檢察員:徐亞萍
(院?。?/span>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陳*現(xiàn)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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