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茂南檢一部刑訴〔2020〕Z381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出生地廣東省化州市,身份證號碼440982200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廣東省化州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出生地廣東省化州市,身份證號碼440982200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地廣東省化州市**鎮(zhèn)**村**號,現(xiàn)住戶籍地。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逮捕?,F(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涉嫌搶劫罪、盜竊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與證據(jù)。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2020年6月1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5月13日、2020年7月10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搶劫罪
2019年11月19日22時許,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伙同鐘某某、陳某乙、周某某(該三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位于廣東省化州市**街道**村**號的一間小賣部內(nèi)持刀等工具搶走被害人陳某丙、陳某丁等人人民幣約630元后逃離現(xiàn)場。
二、盜竊罪
1、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陳某甲伙同何某某(另案處理)竄到廣東省化州市**街道辦**路**花園**路邊,將李某某清停放在該處的一輛電動車盜走。經(jīng)鑒定,該被盜車輛價值2893元。
2、?2019年11月17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伙同鐘某某、陳某乙(該兩人另案處理)意圖盜竊勞某某停放在位于廣東省化州市**街道辦**路**KTV門前的一輛電動車,盜竊過程中被該KTV的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隨后鐘某某手持液壓鉗做出擊打動作,嚇退該KTV的工作人員后,與陳某甲上了陳某乙駕駛的小轎車離開現(xiàn)場。
3、2019年11月21日凌晨6時許,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伙同鐘某某、陳某乙、周某某、陳某戊(另案處理)進入位于廣東省化州市**街道辦**區(qū)**棟**號商鋪的“**”便利店實施盜竊,盜走現(xiàn)金人民幣1000多元、香煙一批、蘋果平板電腦一臺、監(jiān)控主機一臺等物品。經(jīng)價格認定,該批香煙的價值為人民幣16612.5元。
4、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伙同鐘某某、陳某乙、周某某、陳某戊進入位于廣東省化州市**街道辦**路**手機店實施盜竊,盜走手機、手機充電器若干、電腦主機1臺。
5、2019年11月2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伙同鐘某某、陳某乙、周某某、陳某戊進入位于廣東省化州市**街道辦**區(qū)**棟**號店鋪的“**”實施盜竊,盜走現(xiàn)金人民幣約2240元、香煙一批等物品。經(jīng)價格認定,該批香煙的價值為人民幣18870元。
6、2019年12月02日03時許,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伙同鐘某某、陳某乙、陳某戊、何某某進入位于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路“**店”實施盜竊,盜走**收銀系統(tǒng)柜一個、監(jiān)控主機一臺等物品。經(jīng)價格認定,該批香煙的價值為人民幣16612.5元,**收銀系統(tǒng)柜、視頻監(jiān)控U盤的價值合計人民幣4761元。
7、2019年12月02日凌晨,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伙同鐘某某、陳某乙、何某某、陳某戊在盜竊“**店”得手后又進入位于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路?“**攝影店”實施盜竊,盜走監(jiān)控主機一臺。
8、2019年12月03日04時許,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伙同鐘某某、陳某乙、何某某、陳某戊破壞位于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路?“**茶店”的玻璃門,進入該店實施盜竊,盜走收銀機錢箱一個、監(jiān)控主機一個;陳某甲、袁某某等人撬開錢箱將里面的人民幣約2000元平分。經(jīng)價格認定,被損壞的玻璃門、監(jiān)控錄像機、收銀機錢箱價值合計人民幣1853元。
9、2019年12月03日05時許,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伙同鐘某某、陳某乙、何某某、陳某戊在盜竊“**茶店”得手后,又進入位于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qū)**路**廣場**樓的“**火鍋店”和“**店”實施盜竊,盜走現(xiàn)金人民幣3000多元和視頻監(jiān)控主機、硬盤等物品。經(jīng)價格認定,“**店”的三臺計算機配套產(chǎn)品價值合計人民幣1280元。
10、2019年12月06日03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伙同鐘某某、陳某乙、何某某、周某某、陳某戊進入位于廣東省茂名市茂南開發(fā)區(qū)**號**層的“**超市”實施盜竊,盜走保險柜一個、香煙一批。陳某甲等人撬開保險柜將里面的約人民幣51568.5元平分。經(jīng)價格認定,該批香煙價值為人民幣16988.56元。
11、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伙同鐘某某、陳某乙等人意圖進入位于茂南區(qū)**路**號大院**號**層**號房的“**商行”實施盜竊,鐘某某與同伙破壞卷閘門后,準備入店實施盜竊時聽到店內(nèi)有人大喊,便快速逃離現(xiàn)場。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對指控的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袁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jié)伙搶劫他人財物,又結(jié)伙多次入室盜竊;陳某甲結(jié)伙盜竊數(shù)額巨大,袁某某結(jié)伙盜竊數(shù)額較大;兩人的行為均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搶劫罪、盜竊罪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建議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處罰金3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4年6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以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4年并處罰金3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2年6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茂名市茂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羅廣森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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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5冊。
3.光盤7張。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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