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臨東檢一部刑訴〔2019〕402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13211985********,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南縣人,個體工商戶,住臨沂市河東區(qū)**街道**村。因涉嫌綁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陳某乙,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203221998********,漢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十堰市鄖陽縣人,務工,住十堰市鄖陽縣**鎮(zhèn)**村。因涉嫌綁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孟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01251988********,漢族,大學??莆幕?,務工,山東省濟陽縣人,務工,住濟南市濟陽縣**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綁架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劉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728321975********,漢族,初中文化,山東省沂南縣人,務工,住臨沂市河東區(qū)**街道**村。因涉嫌盜掘古某某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劉某某涉嫌綁架罪,盜掘古某某遺址、古墓葬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綁架罪
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預謀綁架被害人蔡某某以勒索財物,由陳某甲準備電棍、手銬、催淚噴射器等工具,三被告人于2019年6月13日至17日,多次竄至臨沂市河東區(qū)九曲街道五金城山東博駿機電焊割設(shè)備有限公司附近,盯梢、跟蹤蔡某某預趁機作案。同年6月17日18時許,臨沂市公安局河東分局民警將盯梢中的被告人陳某乙、董某某抓獲。
二、盜掘古某某遺址、古墓葬罪
1、2019年5月21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劉某某等人結(jié)伙竄至山東省沂南縣岸堤鎮(zhèn)四新村東高臺地位置,盜掘東周至明清時期古某某遺址(包括古墓葬)。
2、2019年6月1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劉某某等人結(jié)伙竄至沂南縣銅井鎮(zhèn)銅井東南村以東、銅漢莊村西北位置,盜掘漢代中型貴族墓葬,竊取三級文物西漢時期四乳四虺紋銅鏡一件、一般文物研磨石一件。
3、2019年6月14日至15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劉某某等人結(jié)伙竄至沂南縣銅井鎮(zhèn)新王溝村、界湖街道布稻囤村西南桃樹林位置,盜掘漢代古墓葬。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物證;鑒定意見;視聽資料;搜查、辨認筆錄;證人鞠某某的證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陳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劉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劉某某盜掘具有歷史、藝術(shù)、科學價值的古某某遺址、古墓葬,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綁架罪,盜掘古某某遺址、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的刑事責任,以盜掘古某某遺址、古墓葬罪追究被告人劉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犯數(shù)罪且所犯綁架罪系犯罪預備,應當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臨沂市河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廣棟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董某某、劉某某現(xiàn)押臨沂市看守所;
2、卷宗四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三份、量刑建議書四份;
4、三級文物四乳四虺紋銅鏡、一般文物研磨石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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