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南檢一部刑訴〔2020〕Z1857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221994********,苗族,小學文化程度,個體不銹鋼裝修,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瀘溪縣**鄉(xiāng)**村**組,住佛山市南海區(qū)**村**區(qū)**號**房。因涉嫌尋釁滋事罪,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陳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31221993********,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瀘溪縣**鄉(xiāng)**村**組,住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村**坊**巷**號。2011年11月1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4月1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與張某某(另案處理)在2019年6月1日在佛山市南海區(qū)**大排檔吃夜宵期間因與隔壁夜宵店的人發(fā)生爭執(zhí),陳某甲與陳某乙二人到附近商場購買了三把菜刀后返回宵夜檔,陳某甲將其中一把菜刀交給張某某(另案處理)后三人一同前往隔壁的宵夜檔,一同追砍對方,并在過程中砍傷被害人吳某某。經鑒定,被害人吳某某的傷情屬于輕傷一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等書證;2.證人彭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持械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晶晶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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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現(xiàn)羈押于南海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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