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韶武檢一部刑訴〔2020〕Z170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02291992********,漢族,初中文化,貨車司機,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韶關市翁源縣**鎮(zhèn)**村**號,捕前住址廣東省韶關市**出租屋,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4日被逮捕。
辯護人徐千萍,北京德和衡(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402291988********,漢族,初中文化,貨車司機,戶籍所在地廣東省韶關市翁源縣**鎮(zhèn)**村**號,捕前住址廣東省韶關市**出租屋,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9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韶關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3日、19日、25日、2020年4月22日夜晚,同案人鄒某某(已起訴)趁**經營部無其他工作人員之際,分別多次邀約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開貨車去到**經營部沙場,由鄒某某駕駛鏟車為陳某甲、陳某乙的貨車裝載建筑用河沙,秘密竊取**經營部沙場的河沙,并將河沙賣給建筑工地。經韶關市武江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河沙價值184.47元每立方米。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與被害人張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賠償20000元并已支付完畢,取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3.被害人陳述;4.證人證言;5.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6.現場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筆錄;7.電子數據光盤2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伙同同案人鄒某某共同盜竊他人河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對被告人陳某甲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對被告人陳某乙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韶關市武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列青
檢察官助理:張益華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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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現被羈押于韶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光盤2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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