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象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桂市象檢一部刑訴〔2020〕154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03291986********,漢族,大學本科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廣西資源縣**鎮(zhèn)**村**組**號。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2020年5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黃秀華,廣西中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陳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523291965********,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廣西資源縣**鄉(xiāng)**街**號。因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2020年5月14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唐藍青,廣西中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槍支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乙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陳某甲在廣西資源縣一家五金店購買了一把射釘槍和射釘彈。隨后,陳某甲通過網(wǎng)絡購買無縫鋼管、垂直握把等材料。被告人陳某乙在陳某甲的要求下,將無縫鋼管焊接在射釘槍上,自行組裝了一支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2020年5月12日,公安人員從陳某甲家中扣押自制槍支一支。同年6月9日,經(jīng)鑒定,扣押的槍支能正常擊發(fā),屬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及清單、淘寶網(wǎng)購物截圖、戶籍證明、辨認筆錄等;2.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非法制造槍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象山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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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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