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崇禮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甲雇傭岳某甲等人在崇禮區(qū)奧雪小鎮(zhèn)一期項目做木工,工程完工后,陳某甲拖欠岳某甲等7人工資114909元,崇禮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jiān)察大隊工作人員多次電話聯(lián)系陳某甲為岳某甲等人討要工資,陳某甲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支付農民工工資,后崇禮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陳某甲仍未支付,后陳某甲人已不知去向。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張家口市公安局崇禮分局受案登記表和立案決定書,勞動保障監(jiān)察立案審批表,崇禮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審批表,被告人陳某甲基本情況,被告人陳某甲歸案情況說明,中國工商銀行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單和崇禮108地塊工地木工班組結算單,陳某甲木工班組工資表,陳某甲承諾書等;
2.證人許某某證言;
3.被害人岳某甲、岳某乙、劉某某、向某某、邱某某、田某某、陳某乙陳述;
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何 成
張思雨
附:
1.被告人現(xiàn)依法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證人名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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