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蚌檢刑訴〔2018〕5號
被告人陳某甲(化名王峰),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號碼340321197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懷遠縣**鄉(xiāng)**村**組,現(xiàn)住江蘇省南通市十六里**村**房。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經懷遠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當日被懷遠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辯護人楊靖,安徽汴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案由懷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懷遠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懷遠縣人民檢察院于2017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2017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補充偵查一次(自2017年12月15日至2018年1月10日);因案情重大、疑難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自2017年12月4日至12月18日、自2018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1998年9月21日上午,被告人陳某甲的父親陳某辛與被害人陳某丑幾兄弟因宅基地發(fā)生糾紛而打架,陳某甲聞訊從懷遠縣城趕回家中。被告人陳某甲看到父親陳某辛被打傷,在追打陳某丁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害人陳某丑蹲在陳某丁廂房西側的椿樹下,被告人陳某甲持“墻叉”往陳某丑頭部砸一下,陳某丑被砸倒在地后,陳某甲又用“墻叉”朝陳某丑的后背刺了一下,隨后趕來的陳某辛持鐵锨朝陳某丑的背部砸了一下。被害人陳某丑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經安徽省懷遠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yī)鑒定:陳某丑系因鈍器打擊頭部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傷情介紹、死亡證明等相關書證;
2.證人吳某某、陳某乙、陳某丙、陳某丁、陳某戊、陳某己、陳某庚、魏某某、陳某辛、陳某壬、張某某、陳某癸、陳某子、陳某寅、楊某某、陳某卯證言;
3.被告人陳某甲供述及辯解;
4.安徽省懷遠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
5.安徽省懷遠縣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察表,人身檢查筆錄、現(xiàn)場圖、照片等;
6.視聽資料;
7.戶籍證明、歸案經過等證明材料。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因鄰里糾紛故意持械傷害他人,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 王磊
2018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懷遠縣看守所;
2.偵查卷宗四冊;
3.光盤十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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