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被告人陳某甲于2019年10月2日下午,竄至潮州市潮安區(qū)**鎮(zhèn)**村村道,盜走被害人陳某乙停放在該處的一輛紅色男莊二輪摩托車(無法估價),后逃離現(xiàn)場。作案后,被告人陳某甲將盜得摩托車銷售,所得贓款被其花光。破案后,贓款物均無法追回。
2、被告人陳某甲伙同同案人黃某甲(已死亡)于2019年10月4日下午,竄至潮州市潮安區(qū)**鎮(zhèn)**村村道,盜走被害人潘某甲停放在該處的號牌為粵U****3的金馬牌JM125-30K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997元),后逃離現(xiàn)場。作案后,被告人陳某甲、黃某甲將盜得摩托車銷售,所得贓款被花光。破案后,贓款物均無法追回。
3、被告人陳某甲伙同同案人黃某甲于2019年10月13日下午,竄至潮州市**區(qū)**村治安大隊附近一自建房前,盜走被害人劉某甲停放在該處的號牌為粵U****5的大龍牌DL125T-29E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591元),后逃離現(xiàn)場.作案后,被告人陳某甲、黃某甲將盜得摩托車銷售,所得贓款被花光。破案后,贓款物均無法追回。
4、被告人陳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凌晨,竄至潮州市潮安區(qū)**鎮(zhèn)**村后溝路附近,盜走被害人劉某乙停放在該處的一輛大福牌/福雅DF125-3G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0元),后逃離現(xiàn)場。作案后,被告人陳某甲將盜得摩托車銷售,所得贓款被其花光。破案后,贓款物均無法追回。
5、被告人陳某甲于2019年10月27日下午,竄至潮州市潮安區(qū)**鎮(zhèn)**村**一田地旁,盜走被害人劉某丙停放在該處的號牌為粵U****6的山洋牌SY125/5G摩托車(價值人民幣30元),后逃離現(xiàn)場。作案后,被告人陳某甲將盜得摩托車銷售,所得贓款被其花光。破案后,贓款物均無法追回。
綜上所述,被告人陳某甲合伙盜竊作案5次,盜得贓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648元。
被告人陳某甲于2019年10月28日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人口信息、到案經(jīng)過等相關(guān)材料;
2.被害人的陳述:被害人陳某乙、潘某甲、劉某甲等多人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勘驗、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示意圖、現(xiàn)場照片、辨認筆錄;
5.視聽資料:監(jiān)控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合伙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侵犯了公民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刑罰,應(yīng)酌定從重處罰。建議對被告人陳某甲判處九個月以上一年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洪燕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潮州市潮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隨案移送。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隨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盤1張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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