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惠東檢訴刑訴〔2020〕85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3232001********,漢族,初中文化,群眾,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惠東縣**街道**村委**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惠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惠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0月26日被惠東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惠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陳某甲與陳某乙(未到案)商量后決定一起外出尋找作案目標實施盜竊,雙方約定在惠東縣平山街道蕉田居委光明村路口集合。當天下午,陳某甲駕駛一部街跑摩托車載著陳某乙去到惠東縣平山街道華僑城新橋附近,看見被害人陳某丙停放在**賓館對面西枝江江邊停車場的一部女裝摩托車沒有上鎖,由陳某乙下車實施盜竊,陳某甲負責望風,兩人盜竊得手后,各自駕駛一輛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經(jīng)鑒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4250元。
2019年9月30日17時,惠東縣公安局便衣大隊在惠東縣平山街道蕉田居委光明村一民宅抓獲被告人陳某甲,后在陳某甲的配合下,在光明村一果場繳獲該部被盜摩托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筆錄等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惠東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春光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惠東縣看守所。
2.偵查卷三卷、檢察卷一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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