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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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檢一部刑訴〔202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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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11111975********,漢族,文盲,**大學食堂職工,住本市京口區(qū)**鎮(zhèn)**龍**號。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法律援助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6月29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在本市京口區(qū)江蘇大學食堂附近,采用鑰匙投鎖的方式竊得黑色“激戰(zhàn)”牌電動車一輛,經鑒定,電動車價值為人民幣794元?;
2、2020年9月29日14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在本市京口區(qū)丹徒居委會附近打包廠內,采用撬鎖的方式竊得人民幣1500元?。?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陳某甲至公安機關投案。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退還全部贓款,并獲得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案發(fā)抓獲經過、扣押決定書等書證;2.證人陳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劉某某等人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5.由鎮(zhèn)江市價格認定中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鎮(zhèn)江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等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罰金人民幣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鎮(zhèn)江市京口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袁??明?
2021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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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居住地(聯(lián)系電話:
136052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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