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谑行隳衬橙嗣駲z察院
起?訴?書
海秀檢一刑訴〔2020〕Z143號
被告人陳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600291974********,漢族,半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鎮(zhèn)**路**號,捕前住??谑旋埲A區(qū)**村一出租屋。2010年1月25日因犯盜竊罪被海南省??谑行隳衬橙嗣穹ㄔ号刑幘幸畚鍌€月,于2010年2月4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抓獲,同日被??谑泄簿中阌⒎志中淌戮辛?;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5日被??谑泄簿中阌⒎志执?,現在押。
本案由??谑泄簿中阌⒎志?/span>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陳某甲伙同陳某乙(另案處理)、“小某某”(姓名不詳)、“秀某某”(姓名不詳)駕駛一輛三輪電動車竄到??谑行隳衬?*中線原**管理所停車場,由“小某某”、“秀某某”翻墻進入停車場竊取廢品鋼筋,陳某甲、陳某乙在圍墻外接應,四人將盜竊的鋼筋裝滿三輪電動車后準備運往廢品站出售,途經??谑行隳衬?*路**學校附近時,陳某甲和陳某乙被巡警人贓并獲,“小某某”和“秀某某”逃脫。經稱量,被盜鋼筋凈重670公斤;經鑒定,被盜鋼筋價值134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盜鋼筋及作案車輛照片、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發(fā)還清單;2.報案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到案經過、過磅單等書證;3.證人王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5.同案人王某乙和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6.鑒定意見;7.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秘密竊取他人價值1340元人民幣的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從重處罰;被盜財物已追還被害人,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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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曾德照
檢察官助理:吳昱喆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羈押于??谑械诙词厮?;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涉案作案工具三輪車一輛現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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