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漳檢檢一刑訴〔2020〕268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8811991********,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現住福建省漳平市**街道**路***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6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到漳平市和平中路186號“嘉億電影城”的3樓306室“薇拉攝影”店鋪,盜走該店鋪的5件禮服。經漳平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禮服價值人民幣2317元。
2.2020年7月26日1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到漳平市景弘支路154號的“別樣”女裝店門口,盜走店內的5件連衣裙。經漳平市價格認定中心鑒定,被盜的連衣裙價值人民幣707元。
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陳某甲在漳平市***路**號被偵查人員抓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調取的到案經過、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等;
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乙、蘇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漳平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意見書;
5.辨認筆錄: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員和地點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漳平市公安局調取的部分作案現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3024元,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愿意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軍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住漳平市**街道**路***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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