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檢訴刑訴〔2020〕384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09821995********,漢族,中等專科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住鹽城市大豐區(qū)**鎮(zhèn)**巷**號。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陳某甲及值班律師袁園、被害人吳某某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1月間,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微信冒充女性與被害人吳某某戀愛交往,并以購買化妝品、手機、急需醫(yī)藥費等為由,騙得被害人吳某某微信紅包、轉賬29筆,合計人民幣11611.10元。后因被害人吳某某要求還款,被告人陳某甲退還人民幣2000元。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陳某甲明知他人報警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退還被害人吳某某人民幣97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記表、案發(fā)經過及歸案情況說明、收條等書證;
2.證人單某某、周某某、陳某乙的證言;
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鹽城市大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邢荔荔
檢察官助理:朱??敏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取保候審于鹽城市大豐區(qū)**鎮(zhèn)**巷**號(聯系電話:1896209****);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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