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起?訴?書
滬鐵檢三部刑訴〔2020〕146號
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12261983********,漢族,初中文化,系**樂園**,戶籍在安徽省潁上縣**鄉(xiāng)**村**隊**號,暫住上海市閔行區(qū)**鎮(zhèn)**村**橋**號**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5日經(jīng)本院批準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批準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陳某甲在本市一農(nóng)宅處撿拾蘇卡達陸龜、赫曼陸龜及紅腿陸龜后飼養(yǎng)在自己暫住地處。2020年1月,被告人陳某甲明知上述三只陸龜系禁止交易的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仍在其暫住地內(nèi)通過QQ群發(fā)布出售上述蘇卡達陸龜、赫曼陸龜及紅腿陸龜?shù)男畔?,并與買家商談交易細節(jié),后因新冠疫情快遞無法送達而未達成交易。
2020年4月9日,公安機關(guān)至被告人陳某甲暫住地查獲上述待銷售陸龜。經(jīng)上海野生動植物鑒定中心鑒定,上述陸龜分別為蘇卡達陸龜、赫曼陸龜及紅腿陸龜,均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II物種,參照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管理,現(xiàn)已移交上海市野生動物保護機構(gòu)。
2020年4月9日,公安機關(guān)將被告人陳某甲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受案登記表,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陳某甲的到案經(jīng)過。
2.書證: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件,證實2020年4月9日在本市閔行區(qū)**鎮(zhèn)**村**橋**號**室**暫住地查扣到三只陸龜?shù)那闆r。
3.書證:上海野生動植物鑒定中心出具的野生動植物物種鑒定證書,證實從陳某甲家中查獲的三只陸龜?shù)奈锓N分別為蘇卡達陸龜、赫曼陸龜、紅腿陸龜,均屬于《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mào)易公約》附錄II物種,參照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管理。
4.書證:QQ賬號截圖、QQ聊天記錄截圖,證實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甲在兩個QQ聊天群內(nèi)發(fā)布出售蘇卡達陸龜、赫曼陸龜、紅腿陸龜?shù)男畔?,并與二名買家商定陸龜價格與交易細節(jié)。
5.書證:上海市野生動植物保護事務(wù)中心出具的非正常來源野生動物或其產(chǎn)品移交證明,證實涉案三只陸龜已移交上海市野生動物保護機構(gòu)按規(guī)定處理。
6.書證:上海市公安局閔行分局摘錄的常住人口信息一份,證實被告人陳某甲的基本身份情況。
7.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甲到案后的多次供述,均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陸龜3只,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
檢察官黃皓翔
檢察官助理溫雅璐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閔行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聽取值班律師意見書》一份
6.相關(guān)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第二十三條??已經(jīng)著手實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yīng)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yīng)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yīng)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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