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揭榕檢一部刑訴〔2020〕Z473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52011986********,漢族,小學文化,住揭陽市空港經(jīng)濟區(qū)****村***后圍一直**號。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09年7月22日被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2010年9月7日刑滿釋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16日刑滿釋放;2020年1月2日因吸毒被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5日因吸毒被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處以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非法持有毒品嫌疑,于2020年5月16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經(jīng)揭東區(qū)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5月28日被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陽市公安局揭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揭東區(qū)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揭東區(qū)人民檢察院經(jīng)報請揭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底,被告人陳某甲駕駛一輛車牌號為粵VBK****黑色汽車來到汕頭市潮陽區(qū)**鎮(zhèn),向一男子(另案處理)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6.46g、毒品海洛因0.22g,并駕駛該車將毒品運至揭陽市榕城區(qū)。
2020年1月1日,陳某甲駕駛該車至揭陽市榕城區(qū)***工業(yè)區(qū)“**汽車美容中心”維修汽車時被公安機關抓獲,現(xiàn)場在陳某甲駕駛的汽車內(nèi)查獲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26.46g、毒品海洛因0.22g。
經(jīng)廣東省揭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查扣的白色晶體物和紅色顆粒物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塊狀物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車牌號為粵VBK****的小轎車一輛、毒品甲基苯丙胺26.46g、毒品“K粉”0.22g;2.書證:受案登記表、抓獲經(jīng)過、戶籍證明、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及其他證明材料;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證人陳某乙、陳某丙的證言。5.鑒定意見:揭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報告;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數(shù)量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陳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因販賣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運輸毒品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規(guī)定,是累犯、再犯,應當從重處罰。陳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揭陽市榕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蔡浩鑫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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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揭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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