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荊沙檢一部刑訴〔2020〕4號
被告人陳登科,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10221977********,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戶籍所在地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現(xiàn)住荊州市公安縣**鎮(zhèn)**街**號。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9月30日由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荊州市公安局沙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登科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6年3月,被告人陳登科與被害人潘某某通過網絡認識,2017年9月二人確定戀愛關系。二人戀愛期間,陳登科隱瞞已婚事實,以在江陵的廢舊輪胎再利用項目和在黃石的學校跑道鋪裝項目需要資金為由,多次找潘某某借錢,并使用潘某某及其朋友劉某某的多張信用卡進行套現(xiàn)。后陳登科在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離開荊州并更改手機號碼,致使潘某某無法與其聯(lián)系。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7月30日,陳登科通過現(xiàn)金、微信轉賬、銀行卡轉賬、信用卡套現(xiàn)的方式騙取潘某某共計1414872.62元。所騙贓款用于償還個人債務、銀行貸款和生活開支。破案后,贓款未追回。
2.2019年5月,被告人陳登科在江西省撫州市**路**小區(qū)“**”理發(fā)店工作時認識被害人王某甲,并虛構自己持有理發(fā)店股份的事實。2019年8月,陳登科以需要還錢給親戚為由,騙取被害人王某甲共計5萬元。所騙贓款由陳登科轉給前妻秦某某幫其償還信用卡和銀行貸款及給小孩上學報名。破案后,贓款未追回。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婚姻登記檔案信息、借條、微信及支付寶銀行轉賬流水、微信聊天記錄、身份材料等書證;2.被告人陳登科的供述;3.被害人潘某某、王某甲的陳述;4.證人郝某某、王某乙、石某某、劉某某、秦某某的證言;5.辨認筆錄;6.訊問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登科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姜政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陳登科現(xiàn)羈押于沙市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光盤1張?。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