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浦檢刑訴〔2021〕364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42426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在安徽省金寨縣**鎮(zhèn)**村**組。2018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3月刑滿釋放。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盜竊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2月1日再次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2月24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1年1月13日、2021年1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2日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7時25分許,被告人陳某某至本區(qū)**路**號**網咖**樓一包間內,趁被害人趙某某睡著之際,竊得其放在電腦桌上的華為nova7Pro型移動電話1部,價值人民幣2,932元。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被害人趙某某的陳述、接受證據清單、照片等,證實其被竊移動電話1部的事實。
2.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接受證據清單、監(jiān)控視頻,證實被告人陳某某實施盜竊的經過事實。
3.浦東新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結論書,證實涉案移動電話的價值。
4.公安機關案發(fā)及抓獲經過,證實本案案發(fā)及被告人陳某某的到案經過情況。
5.相關戶籍人員基本信息,證實被告人陳某某的身份情況。
6.有關刑事判決書、刑滿釋放證明書,證實被告人陳某某的前科情況。
7.被告人陳某某的多次供述及辨認筆錄、照片等,證實其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犯罪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作了如實供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六個月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秦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
3.《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5.《征詢值班律師/辯護人意見函》一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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