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曾用名陳平二),男,1970年**月**日出生,漢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公民身份號碼4600071970********,戶籍所在地海南省東方市,住海南省東方市**鎮(zhèn)**街**巷**號,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3月24日被東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9月17日被東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強制隔離戒毒兩年,于2018年3月22日被??谑泄簿置捞m分局強制隔離戒毒兩年;因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八所海關(guān)緝私分局取保候?qū)?,因違反取保候?qū)彽囊?guī)定被八所海關(guān)緝私分局沒收保證金人民幣2萬元。
辯護人馮大偉,海南天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案由八所海關(guān)緝私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于2019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某自2014年起在東方**建材有限公司內(nèi)自建一個儲油罐,向東方**公司的車隊出售柴油,自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陳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張貴(已判刑)銷售的柴油系走私進口的情況下,仍然直接向張貴走私團伙購買走私進口的柴油共計388.652噸用于銷售牟利。經(jīng)??诤jP(guān)計核,陳某某直接向張貴走私團伙購買走私進境的柴油偷逃應(yīng)繳稅款共計人民幣930110.8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油罐(照片)、手機等物證;
2.??銀行流水、委托書、過磅單、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3.??證人文某某、陳某某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陳某某及同案人張貴、林大富、陳藝源、馮振
桐、彭榮飛的供述及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及照片;
7.??短信記錄等電子證據(jù);
8.??常住人口登記表等其他綜合性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偷逃應(yīng)繳稅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 察 官:孟 江
書 記 員:孫健良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在??谑袕娭聘綦x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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