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南南檢公訴刑訴〔2020〕1604號
被告人陳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1321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縣**鎮(zhèn)**巷**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2016年8月25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南部縣人民法院判處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上訴,2017年4月17日被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南部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南部縣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11月7日由南部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涉嫌販賣、運輸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吸毒人員(楊某某)向被告人陳某購買冰毒,并用微信二維碼收款的方式向陳某付款毒資500元,后陳某將冰毒放在仁友醫(yī)院附近,并將放置冰毒的位置及地點通過微信視頻發(fā)給“胖勇”,后“胖勇”按照視頻位置取走毒品。
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陳某聯(lián)系好成都販賣毒品的上家后,讓馬某某駕駛川R*****寶馬轎車送其去成都。2019年9月24日,購買冰毒后的陳某和馬某某駕車經(jīng)過定水高速收費站時被南部縣公安干警擋獲。現(xiàn)場從陳某身上搜出疑似毒品53.83克,經(jīng)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其意見為:從檢材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書證、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販賣、運輸,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至規(guī)定,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簡亞緋
2020年5月13日
附: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南部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4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4.光盤4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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