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金檢一部刑訴〔2020〕428號
被告人陳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106198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路**段**號**棟**單元**樓**號,住址:同上。2001年4月27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錦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6年12月因犯強奸罪被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19年12月14日刑滿釋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于2020年9月3日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時許,被告人陳某因醉酒后在成都市金牛區(qū)青西路白果林地鐵站D出口處鬧事被帶至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qū)分局西安路派出所辦案區(qū)內約束酒醒。在此過程中,陳某暴力毆打、威脅辱罵負責看守的民警丘某某和輔警符某某、王某某,導致丘某某左踝軟組織挫傷、符某某顏面部軟組織挫傷和輕型閉合性腦組織損傷以及王某某右手腕、手指軟組織挫裂傷。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辨認筆錄、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其在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陳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取得了民警的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金牛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聰
檢察官助理:楊沁怡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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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現(xiàn)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貳冊、提訊證壹份、換押證壹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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