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一部刑訴〔2020〕363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6199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住云南省曲靖市會澤縣**鄉(xiāng)**村**組。2015年11月3日被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2016年1月29日刑滿釋放;2018年1月17日被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2018年6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經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4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2198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魯甸縣,住云南省昭通市魯甸縣**鎮(zhèn)**號。2006年8月被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2007年9月5日刑滿釋放;2008年7月24日被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09年1月31日刑滿釋放;2009年7月16日被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0年2月26日刑滿釋放;2015年1月27日被昆明市盤龍區(q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5月25日刑滿釋放;2016年12月15被昆明市官渡區(qū)人民法院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7年12月4日刑滿釋放;2020年3月23日因吸食毒品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盜竊罪,經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充分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6時許,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竄至本市五華區(qū)**村**房附近,將被害人胡某某的一部錫特電動車盜走(經鑒定,價值為人民幣1570元),后銷贓揮霍。被告人陶某某于2020年4月10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5月5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周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1570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金艷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周某某現(xiàn)羈押于昆明市五華區(qū)看守所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貳冊,光盤叁張。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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