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昆檢一部刑訴〔2020〕1898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205831986********,漢族,大學文化,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為江蘇省昆山市**鎮(zhèn)**路**幢**室。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時20分許,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駕駛蘇E1****小型轎車沿昆山市同豐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黃浦江路右轉進入中環(huán)東線匝道后被民警查獲。?
經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陶某某血液中乙醇濃度為96mg/100ml。
被告人陶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陶某某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身份信息、血樣提取登記表、機動車信息查詢等書證;
2.證人曾某某、宋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蘇州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
5.執(zhí)法錄像。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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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陸劍鋒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昆山市**鎮(zhèn)**花園**幢**室。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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