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蒙檢一部刑訴〔2020〕336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325021971********,漢族,云南省開遠市人,大學(xué)本科文化程度,居民,住開遠市**路**號**單元**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2時35分,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渝******號小型轎車沿蒙某市昭忠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昭忠路與文萃路交叉口時,撞上被害人李某某駕駛停在路口等待交通信號燈放行的云******號小型普通客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的陶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為186.92mg/100ml。經(jīng)蒙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陶某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害人李某某撥打電話報警,被告人陶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處理。
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xiàn)場等候,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陶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應(yīng)從重處罰。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譚昕怡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诩抑?,?lián)系方式177780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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